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已于24日结束,对于已经报名了的考生来说,要每天及时查看自己所报职位的资格审查结果,已经顺利通过审核的考生,现在一定要迅速将自己的重心放在复习备考上,国家公务员考试专家提醒考生:备考过程中要注意做题虽然是必要以及重要的,但是也不能成为24小时的全部,一味的钻在题海中不能自拔,很容易导致前功尽弃,并且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竞争压力和痛苦。为帮助考生更好的的复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国家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的编写小组专家根据多年的编书经验,在考生备考期间,根据备考时间为考生量身制定备考计划及指导性资料,指定发布发布于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详情请查看:13年国考报名成功后,考生要做什么?
1.下列不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有( )。
A.武装掩护走私的
B.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C.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D.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作伪证的
2.当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了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于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 )。
A.属人管辖
B.保护管辖
C.普遍管辖
D.属地管辖
3.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
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拐卖妇女、儿童
4.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揭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方面
5.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5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 )。
A.纯正的不作为犯
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C.纯正的作为犯
D.结果加重犯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解析
1.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船舶上犯罪就被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本题中,在我国客轮上外国人针对我国公民犯罪,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因此,确立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不能是属人原则,也不能是保护原则,更不能是普遍管辖原则,只能是属地原则。
3.B【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犯罪客体的功能。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要侵害一定的客体,如果某种行为没有或者不可能侵害任何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具体性质和种类,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犯罪客体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5.A【解析】知识点:纯正不作为的认定。所谓纯正不作为,是指只能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罪只有少数几种。在本题中,甲将才3个月的女儿乙留在家中,5天后才回家,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性质显然是故意杀人罪,不是遗弃罪,而故意杀人罪既可以以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在本案中,甲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基本行为方式是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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