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公务员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已于2012年11月7日结束,考生要进入全面备考状态,现阶段考生考生比较浮躁,考生要放松自己,可适当做些运动,如:跑步、打球、游泳等,可以舒缓情绪、减少压力。同时要逐渐的将复习重心移向强项,再兼顾薄弱项,确保能拿到的分数绝不失手,提高复习的高效性。
特别提醒:购买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的考生要及时用书后面的防伪码去教材中心下载考前20天冲刺密卷,详情请查看: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考前20天冲刺密卷下载地址。
1.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
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拐卖妇女、儿童
2.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揭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方面
3.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5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 )
A.纯正的不作为犯
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C.纯正的作为犯
D.结果加重犯
4.当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了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于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 )
A.属人管辖
B.保护管辖
C.普遍管辖
D.属地管辖
5.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
A.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
B.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C.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
D.未完成罪仅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解析
1.B【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犯罪客体的功能。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要侵害一定的客体,如果某种行为没有或者不可能侵害任何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具体性质和种类,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犯罪客体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3.A【解析】知识点:纯正不作为的认定。所谓纯正不作为,是指只能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罪只有少数几种。在本题中,甲将才3个月的女儿乙留在家中,5天后才回家,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性质显然是故意杀人罪,不是遗弃罪,而故意杀人罪既可以以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在本案中,甲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基本行为方式是不作为。
4.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船舶上犯罪就被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本题中,在我国客轮上外国人针对我国公民犯罪,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因此,确立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不能是属人原则,也不能是保护原则,更不能是普遍管辖原则,只能是属地原则。
5.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犯罪既遂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是构成要件齐备说,即犯罪实行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是犯罪人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之法律常识(21)
更多详情请查询: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