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徽省公务员考录工作已基本结束,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从安徽省人社厅有关部门获悉,明年省考或将“变脸”,笔试试行“2+X”分类考试模式,《申论》成为必考科目,特殊职位需要增加专业知识考试。这一新的变化,对于报考一般职位的考生并无影响。详情请查看:2013年安徽公务员笔试或试行“2+X” 申论可能成为必考科目
1. 下列那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
A. 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2. 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甲的行为属于()。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没有犯罪行为
3. 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
A.甲在与钱某争吵中,突然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钱某刺一刀后扬长而去,致其重伤
B. 乙在非发拘禁孙某过程中,使用暴力致孙某死亡
C. 丙在绑架李某、向李某家属勒索财物过程中,杀害李某
D. 丁对公共建筑物放火,大火烧毁该建筑物,并且烧死二人
4. 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用于实施诈骗活动,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这种情形属于罪数论中的()。
A. 牵连犯
B. 想象竞合犯
C. 继续犯
D. 连续犯
5.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解析
1.B【解析】选项A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B只是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选项C属于为了盗窃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D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也构成犯罪预备。
2.A【解析】甲前往乙住所,并到达乙居住地附近,这只是构成开始预备犯罪,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因素致使犯罪无法实行,因此构成犯罪预备。
3.B【解析】选项A中,甲的罪过形式明显是间接故意(放任)。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下,按照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定性,因此选项A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
选项B根据刑法,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选项c根据刑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选项D的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4.A【解析】首先排除选项B、C,二者都要求仅存在一个违法行为,而本案中存在两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即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
连续犯,要求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而本题数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因此排除选项D。甲实施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因此属于牵连犯。
5.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死刑的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注意:对怀孕的妇女的限制条件是“审判的时候”,而不是“犯罪时”。同理,对于未成年人的限制条件是“犯罪时”,而不是“审判时”。本题实际上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熟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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