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民法学三大考点实例讲解

2013-06-17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法律部分一直是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部分的重点组成部分,而法律部分由于范围比较广,专业性较强,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也一直比较头疼。如果单单是看法律常识部分的内容,难免会觉得枯燥,也抓不住重点,所以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建议考生通过做题来强化理解法律知识。
  考点说明:代理权
  代理权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享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例3甲委托乙购买某型号山地车一辆,乙到商场后发现山地车脱销,担心甲急需使用,遂为之购买普通自行车一辆,甲拒收,乙诉至法院。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拒绝受领的行为合法,乙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
  B.甲、乙之间无书面委托书,委托关系不成立
  C.乙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因为是为了甲的利益
  D.甲不得拒绝受领,因为乙有代理权
  答案:A
  【解析】乙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而超越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被代理人有权拒绝接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故选项A正确。

  考点说明:诉讼时效和期间
  诉讼时效就是当事人的胜诉权得到司法保护的有效期间。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才提出起诉,除非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否则将可能丧失胜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这里所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比如:星期六、星期日、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诸如妇女节、教师节等专为某类人规定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则不包括在内。
  另外,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即使在期间届满后收到也不算过期。比如:在9月16日收到判决书,那么只要在10月8日前将上诉状交邮即可,因为上诉期间从收到判决书第2日计算,15日的上诉期届满本应是10月1日,但国庆节是法定节假日,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是10月8日,10月8日就应该是上诉期间届满日,只要在此前交邮,不论法院在几天后收到,都视为上诉期间提出了上诉。
  例41981年1月1日晚张某被人袭击打成重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于1999年6月30日张某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人是李某。这时张某要得到法律保护,应当在()前向李某提出赔偿请求。
  A.1982年1月1日
  B.2000年6月30日
  C.2001年1月1日
  D.2001年6月30日
  答案:B
  【解析】本题中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是个陷阱。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是从权利受侵害时起算,即从1981年1月1日开始计算,最后的截至日期应当是2001年的1月1日。但是本案中涉及的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且“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权利被侵害”应当包括知道“加害事实”和“加害人”两个方面。因此1年的起算点为1999年的6月30日,最后的截至日就是2000年的6月30日,没有超过20年的最长期限,所以正确答案为B。

  考点说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即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那么,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的合法性,法律确认和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行为人所追求的预期后果必须可以实现。可见,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与实际产生的后果是相互一致的。这一特点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民事违法行为。因为,虽然民事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也会依法产生法律后果(如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但是,这种法律后果并不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时所追求的后果,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并非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根据。
  例1下列内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是()。
  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
  C.行为内容不违法
  D.行为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答案:C
  【解析】准确掌握《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故选项A中的正确表述应当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项B中的正确表述为“意思表示真实”,而非“有意思表示”;选项D则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
  例2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实践性的民事行为有()。
  A.租赁合同
  B.赠与合同
  C.保管合同
  D.仓储合同
  答案:C
  【解析】如何区别实践性民事行为与诺成性民事行为,关键是了解何者是常态,何者是例外。结合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考虑,很容易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当然不包括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诺成性民事行为是常态,而实践性民事行为则属于例外。既然是例外,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能认定。根据《合同法》第366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民事行为。很多考生可能认为赠与合同也应当属于实践性民事行为。但实际上看《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要求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或生效条件。因此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根据《民通意见》第128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的民事行为,但《合同法》颁布以后,则没有再作这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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