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民法学专题讲义(36)

2013-06-11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法律部分一直是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部分的重点组成部分,而法律部分由于范围比较广,专业性较强,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也一直比较头疼。如果单单是看法律常识部分的内容,难免会觉得枯燥,也抓不住重点,所以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建议考生通过做题来强化理解法律知识。
  专题  债的消灭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 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 一致,也可以抵销。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 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 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 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 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 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1,清偿:当事人为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与履行同意,债的正常消灭原因
  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也可构成清偿
  代为清偿: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仅为履行人(非合同当事人),不旅行或履行不合格时,仍由债务人负责
  代为受领:无权追究违约责任
  清偿费用推定为债务人负担
  2,抵销
  ----法定抵消:互负债务,种类,品质相同,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依债的性质可以抵消
  ---抵消权为形成权,通知即可,到达生效,不得附条件,期限
  ---合意抵消
  3,提存:标的物或变价款
  提存费用债权人负担,风险,孳息,所有权归债权人
  5年除斥期间,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
  4,免除:单方行为,无因行为,应向债务人表示,不得撤回
  5,混同,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债不消灭
  子法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 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 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 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 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 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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