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常识备考:法律常识练习题(28)

2013-05-16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十分注重对法律常识的考查,虽然近两年法律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法知识点的测查。基于这种命题趋势,考生在进行备考时,要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着重关注新法。
  下面,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特发布一系列法律常识习题,供考生参考练习。 
  1.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继承表示的,视为()。
  A.放弃继承
  B.接受继承
  C.丧失继承权
  D.转继承
  2.著作权自()之日起产生,并受法律保护。
  A.作品创作完成
  B.向版权局提出申请
  C.办理版权登记
  D.经版权局核准登记并公告
  3.姓名权的内容,不包括姓名的()。
  A.命名
  B.使用
  C.变更
  D.依法转让
  4.公民参与合伙关系,()出资。
  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5.下列诸债中,()属于法定之债。
  A.无因管理之债
  B.侵权行为之债
  C.单方允诺之债
  D.合同之债


 
  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与解析:
  1.B【解析】此题测试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对继承的影响。继承是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 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让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此题 选B.
  2.A【解析】此题测试著作权的生效时间问题。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和 其他社会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只要作品创作完成,就依法享有著作权 ,受法律保护。这是著作权区别于专利权、商标权的重要特征之一。因此此题选A.
  3.D【解析】此题测试姓名权的内容问题。姓名权是公民人格权的一个重要部分,是指公民决定 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4.A【解析】此题测试个人合伙关系中的出资方式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定各自提供资金、事务、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可见,个人合伙出资的种类既可以是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是技术和劳务。因此此题选A.
  5.AB【解析】此题测试法定之债的种类问题。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中法定之债主要有三种:即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 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并造成损失而产生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 之债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而产生的债;无因管理 之债,是指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产生的债。因此此题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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