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3-07-06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欢迎加入2013重庆公务员考试交流群:2173815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以下简称面试工作),提高面试工作科学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9〕32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面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面试工作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与监督下,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步骤和要求实施。   第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各级机关面试工作。市级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本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面试工作;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事局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县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面试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面试,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面试内容   第六条 面试内容由若干的面试测评要素组成。测评要素主要包括:   (一)语言表达能力;   (二)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   (三)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   (五)人际沟通能力;   (六)创新能力;   (七)应变和自我控制能力;   (八)仪表举止等。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录职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可对上述测评要素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面试测评要素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招录职位的职能、职责对人员的素质要求出发确定测评项目;   (二)选择适于面试方法的测评项目,避免与报考资格审查、笔试、体检、考核等环节的测评项目重复;   (三)根据不同测评要素的可测程度和与招录职位的关联程度,确定其分数权重比例。   第八条 面试测评分值100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面试前设定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九条 面试试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第十条 各区县、市级机关必须按规定时间领取面试试卷。保管和运送面试试卷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试卷安全。试卷密级确定为:考前为绝密,使用为机密。   第三章 面试方法   第十一条 面试方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录职位的特点和需要确定。选择面试测评方法,应遵循有效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原则。   第十二条 结构化面试是指根据招录职位的特点,预先设计好测评要素,统一编制好试题、评分标准和答问时间(一般不低于15分钟)等,由主考官提问、考生回答的测试方式。根据职位特点和试题情况,主考官可根据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追问。   第十三条 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是将考生按相同或相近的报考职位分组,考生在主考官提出讨论问题后,按面试顺序阐述自己的观点,并在无人组织的情况下就某个问题进行讨论的测试方式。   每个无领导讨论面试组的考生一般为4至10人。   第十四条 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时间应根据每个面试组考生的人数来确定。   第十五条 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的计分办法一般均采用“体操计分法”。即:将各考官评出的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出保留分的平均分(保留两位小数),即为该考生的面试成绩。   第四章 面试组成 第一节 面试考官   第十六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面试考官的培训、考核与监督;负责全市面试考官资格的审定、授予、取消等工作。   (一)面试考官的基本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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