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2)
公开招聘理论性、专业性较强岗位人员,专业科目测试应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技能性较强岗位人员,专业科目测试可采取实作考核的方式进行。专业科目测试采取实作考核方式的,可与面试合并进行。
(二)完善公开招聘考试、考察的内容。考试要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重点测评应聘人员的适岗能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切忌用一张试卷考不同专业、不同岗位类别的应聘人员。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拟聘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考察,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要坚决取消聘用资格。
四、切实强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务工作的规范安全
(一)强化命题质量。各区县(自治县)、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一支专业科目测试和面试命题专家队伍,依照考试内容抽选命题专家,并与之签订命题责任书。公开招聘考试组织部门要落实相关责任人,负责核对和审核试题,杜绝试卷错误。
要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际需求,发挥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人才交流等服务机构的优势,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搭建考试考务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开展专业科目测试和面试题库建设。
(二)强化保密安全。要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命题、审题、试卷印刷、运送、保管、分发、评卷、登分等环节的保密工作。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他们的保密意识,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确保各个环节的工作安全。
(三)强化考风考纪。要加强考试纪律的管理,认真落实《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务工作暂行规定》,严肃考风考纪。在组织实施考试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参与考试命题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及其需要回避的近亲属,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如有上述情况,考试工作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强化面试公正。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职责与操作程序》等规定开展面试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和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面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要加强面试考官队伍建设。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由主管部门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面试考官库,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建立本地区的面试考官库。要注意选拔公道正派、公信力强的专家进入面试考官队伍。要加强面试考官培训工作,提高面试工作水平。要建立面试考官考评制度,对违反面试工作纪律或不能胜任面试工作的考官,要及时更换。
五、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管
(一)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严格的制度规范,加强巡视巡查力度,强化监管,指导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招聘信息核准和招聘人员的审批备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须按程序送市人力社保局核准。未经核准擅自组织招聘的,其招聘工作无效,招聘人员按临时人员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批准的聘用人员,要在招聘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为便于公开招聘信息的核准和招聘人员的审批备案,除个别紧急情况外,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间统一为每年的、三季度,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间统一为每年的第二、四季度。
(三)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在组织实施考试、面试工作过程中,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试人员亲属和其他社会人士到场观察与见证。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关投诉或者实名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向投诉人或者实名举报人反馈;对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对违反规定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由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视情况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应聘人员,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五)加强舆情监测和处置。要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舆情监测报告制度,密切关注网络、媒体等舆论动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加强对公开招聘突发性事件的舆情研判,制定应急预案,时间发布消息,引导舆论,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理。畅通信息渠道,对于重大舆情要及时处置并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六、其他事宜
相关配套文件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发文明确。各地区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