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条件及范围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聘用体检标准;
5.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13日,即1980年3月14日至1998年3月13日期间出生)。
6.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7.符合《岗位一览表》中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要求:
1.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2)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4)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6)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7)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8)现役军人;(9)在读的非2016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10)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2.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6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招聘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2016年3月13日,且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进行计算;若无连续工作经历的,仍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进行累计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4.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以报考,但须于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学位)证书,否则不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