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季度重庆市璧山区招聘88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2015-03-06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2015年第一季度重庆市璧山区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8名。重庆公务员考试网提醒,报名时间为3月14日。
重庆市璧山区2015年一季度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事业单位人才结构,充实人才队伍,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 招聘原则
  本次考核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8名,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重庆市璧山区2015年一季度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及条件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招聘范围、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1.年满18周岁,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在璧山工作5年及以上,其中,在招聘单位工作2年及以上;
  3.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3月13日(如“35周岁”即为1979年3月14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4.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一览表》);
  5.机关、企事业正式在职职工须持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方可报考;
  6.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以及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以下人员不属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项目服务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其他要求
  1. 2015年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须提供教育部统一印制、加盖毕业院校行政公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2.在国(境)外高校就读取得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
  3.报考教育类岗位的,2015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16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2014年及以前毕业生,须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5年3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二)报名地点:
  1.教育类岗位:区教委组织人事科(璧城街道璧永路199号,区教委一号楼306办公室),联系电话:(023)85284516。
  2.卫生类和其他类岗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璧城街道东林大道48号,区卫计委底楼106室,下同),联系电话:(023)41416290。
  (三)报名方法: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应聘者只能选择本次招聘的一个岗位报考,按各报考岗位分别竞争、聘用。应聘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2015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招聘岗位要求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系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相关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者,确定为考试考核对象。
  三、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笔试和面试。教育类岗位的考生只进行面试;卫生类和其他类岗位拟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达到1:10的,须进行笔试和面试,未达到该比例的只进行面试。
  (一) 笔试
  各类岗位笔试具体测试内容如下:
  1.卫生类岗位:《综合基础知识(卫生类)》,该科目包括《综合基础知识》(分值占70%)和《卫生公共基础知识》(分值占30%),详见附表。
  2.其他类岗位:《综合基础知识》,详见附表。
  《综合基础知识》、《卫生公共基础知识》大纲以2015年2月11日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总分值100分,由区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笔试时间初定为2015年3月21日。具体时间、地点及考务事项详见《准考证》。
  (二)面试
  1. 教育类岗位面试采取说课或上课的方式进行。
  2.卫生类岗位及其他岗位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达到1:10的,面试考核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1:5的比例,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确定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一并进入面试考核;报考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未达到1:10的考生,直接进入面试考核。
  面试考核采取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面试方式进行。若报考岗位要求加试专业面试的,除参加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面试外,还需参加专业面试;这部分考生的面试成绩计算方式为:
  面试成绩=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面试考核成绩×40%+专业面试成绩×60%。
  3.各项面试的总分值均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任意一项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
  (三)考试考核总成绩计算方式
  1. 教育类岗位,考试考核总成绩=面试成绩
  2. 卫生类岗位及其他岗位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达到1:10的,考试考核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未达到1:10的,考试考核总成绩=面试成绩。
  四、体检
  体检人选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若考试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依次按笔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高者优先。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 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用人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不再组织二次复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复检)。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的,其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只作一次性递补。
  五、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其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对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工作)表现和其提供的基本情况,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同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再次复查。因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不再递补。
  六、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等。
  七、聘用及待遇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者,由用人单位组织被聘用人员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并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会社保障局备案。2015年应届毕业生未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报考教育类岗位的,2015年应届毕业生未在2016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以及2014年及以前的毕业生,未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聘用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应待遇。此外,被聘用人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享受2.5万元安家补助;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优惠政策。若被聘用人员未在璧山服务满5年(未在招聘单位服务满2年),除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外,并须返还已享受的安家补助等优惠待遇。
  考核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取消聘用。
  八、纪律要求
  公开考核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防止杜绝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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