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半年重庆市璧山区事业单位招聘26人。重庆公务员考试网获悉,报名时间为2015年3月9日至3月10日,报名地点为区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璧城街道东林大道48号,区卫计委底楼106室,下同),联系电话:(023)41416290。
重庆市璧山区2015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加强璧山人才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璧山区人民政府同意,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招聘名额26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重庆市璧山区2015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及条件一览表》(简称《一览表》,下同)。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年满18周岁且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79年3月9日及以后出生),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4年3月9日及以后出生);
(三)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一览表》)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在职职工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
(五)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以及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项目服务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正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5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015年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须提供教育部统一印制、加盖毕业院校行政公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报名,按各报考岗位竞争,分别聘用。
(一)报名时间:2015年3月9日至3月10日(9:00-12:00, 14:00-17:30)
(二)报名地点:区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璧城街道东林大道48号,区卫计委底楼106室,下同),联系电话:(023)41416290。
(三)报名手续和方法
报名时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学校加盖鲜章的《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名推荐表》)、在“学信网”上下载并打印的学历证明(非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等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系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到指定地点报名。经资格初审合格者,填写《报名表》,并按规定缴纳笔试考务费(50元/科)。
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相关资料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开考比例
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须达到1:3。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紧缺特殊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五)领取准考证
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原件于2015年3月20日下午14:00-17:30在报名处领取准考证。委托他人领取的,须出示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逾期不领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
(一)公共科目笔试(分值100分)
各类岗位公共科目笔试具体测试内容如下:
职员岗位公共科目测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育类、卫生类和其他类,其公共科目测试内容为:
1.教育类岗位:《综合基础知识(教育类)》,该科目包括《综合基础知识》(分值占70%)和《教育公共基础知识》(分值占30%),详见附表。
2.卫生类岗位:《综合基础知识(卫生类)》,该科目包括《综合基础知识》(分值占70%)和《卫生公共基础知识》(分值占30%),详见附表。
3.其他类岗位:《综合基础知识》,详见附表。
《综合基础知识》、《教育公共基础知识》、《卫生公共基础知识》大纲以2015年2月11日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二)专业科目笔试
专业科目笔试内容详见《一览表》。
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由区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笔试时间初定为2015年3月21日。具体时间、地点及考务事项详见《准考证》。
笔试成绩计算方式:笔试成绩=《公共科目》成绩×50%+《专业科目》成绩×50%。
(三)面试
进入面试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1:3的比例,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出现成绩相同时,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进入面试考生的笔试成绩不低于此次招聘岗位中按1:3比例人数进入面试的最低分,方可进入面试。
1.教育类岗位面试采取专业技能测试的方式进行,总分值100分。
2.其他岗位面试按下列方式进行: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总分值为100分,当场公布成绩。
报考岗位要求专业面试的考生,除参加结构化面试外,还需参加专业面试,总分值100分。这部分考生面试成绩的计算方式为:面试成绩=结构化面试成绩×40%+专业面试成绩×60%。
专业技能测试、结构化面试、专业面试任意一项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
面试的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三)考试考核总成绩计算方式
考试考核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六、体检
体检人选按各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若最后一名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依次按笔试成绩、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专业面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由区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复检)。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的,其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只作一次性递补。
七、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其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对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工作)表现和其提供的基本情况,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同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因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不作递补。
八、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等。
九、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区人力社保局通知的时间,持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报到。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2015年7月31日前,未按照岗位条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信息发布
笔试成绩、面试通知、面试成绩、总成绩、体检通知、体检结果、考察、拟聘人员名单等信息,将在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请各位考生注意及时查询。
十一、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严肃纪律,防止杜绝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聘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本简章由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