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重庆璧山区事业单位招聘贫困大学生

2015-01-26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2015年重庆璧山区事业单位招聘贫困大学生,目前招聘公告已出。本次计划招聘名额5名,限璧山及相邻区县户籍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名时间:2015年3月5日至3月6日(9:00-11:30, 14:00-17:30)。报名地点:区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璧城街道东林大道48号,区卫计委底楼106室,下同),联系电话:(023)41416290。重庆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具体招聘公告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公开招聘璧山及相邻区县户籍的贫困大学生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贯彻落实《关于集中力量开展扶贫攻坚的意见》(渝委发〔2014〕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促进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3号),促进高校贫困毕业生及时稳妥就业,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璧山区委、区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璧山及相邻区县(北碚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江津区、永川区、铜梁区、合川区,下同)户籍的贫困大学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计划
  本次招聘名额 5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重庆市璧山区公开招聘高校贫困毕业生岗位及条件一览表》(简称《一览表》,下同)。
  三、招聘范围、条件和对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璧山及相邻区县户籍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考生本身户籍在璧山及相邻区县,但因高考升学将户籍迁至高校的人员;不包括考生原户籍不在璧山及相邻区县,但因高考升学将户籍迁至璧山及相邻区县所在地高校的人员);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18周岁且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79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
  4.2013年、2014年、2015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5.符合《一览表》中岗位要求的专业等条件;
  6.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残疾高校毕业生应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同时不应影响所聘岗位的正常履职);
  7.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8.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报名,按各报考岗位竞争,分别聘用。
  1.报名时间:2015年3月5日至3月6日(9:00-11:30, 14:00-17:30)
  2.报名地点:区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璧城街道东林大道48号,区卫计委底楼106室,下同),联系电话:(023)41416290
  3. 报名手续和方法
  报名时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学校加盖鲜章的《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名推荐表》)、在“学信网”上下载并打印的学历证明(非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等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同时出具贫困证明原件(零就业家庭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需出具就业部门发放的《零就业家庭卡》及盖章认定的书面证明原件,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需出具扶贫部门盖章认定的书面证明原件,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需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件》及盖章认定的书面证明原件,本人残疾需出具区县残联盖章认定的书面证明以及残疾证原件)。本次公开招聘免收考务费。
  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相关资料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开考比例
  岗位拟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1:2。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紧缺特殊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5. 领取准考证
  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原件于2015年3月20日下午14:00-17:30在报名处领取准考证。委托他人领取的,须出示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逾期不领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总分值各为100分。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专业科目详见《一览表》。笔试时间:2015年3月21日。具体时间、地点及考务事项详见《准考证》。
  笔试成绩计算方式:笔试成绩=《综合基础知识》×50%+《专业科目》×50%。
  2.面试
  面试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1:2的比例,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出现成绩相同时,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比例达不到1:2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进入面试考生的笔试成绩不低于此次招聘岗位中按1:2比例人数进入面试的最低分。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总分值为100分,当场公布成绩。结构化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的,考官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面试的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3.考试考核总成绩计算
  考试考核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考试考核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体检人选按各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若最后一名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依次按笔试成绩、专业科目测试成绩高者优先。
  六、体检
  体检由区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区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复检)。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的,其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只作一次性递补。
  七、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其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对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工作)表现和其提供的基本情况,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同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因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其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只作一次性递补。
  八、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等。
  九、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区人力社保局通知的时间,持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报到。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2015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的,取消聘用。
  十、信息发布
  笔试成绩、面试通知、面试成绩、总成绩、体检通知、体检结果、考察、拟聘人员名单等信息,将在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请各位考生注意及时查询。
  十一、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严肃纪律,防止杜绝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聘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本简章由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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