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务员考试网讯:昨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称,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能的市级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在2018年6月30日前逐步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并报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区级机关应参照市级机关建立限制清单。
据了解,从今年4月28日起,中央组织部、人力社保部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的从业限制期则为两年。
此次,北京市为贯彻落实中央规定,要求公务员所在单位要与本单位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签署承诺书,明确其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的义务,并主动与其联系,核查从业情况。
文件同时强调,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能的市级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在2018年6月30日前逐步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并报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能的区级机关应参照市级机关建立限制清单,报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违反从业行为规定的,意见里指出,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如实认定并及时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会同工商、经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和信息数据移转相关程序,给予个人或接收单位相应处罚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系统。同时,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落实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加强与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联系、协调和配合,从严把关,加大对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此外,各区局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要将本年度相关情况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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