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两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分类录用 分类考核

2016-07-15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7月14日,中办国办印发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公布,对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别制定了职位设置、职务升降等方面的规定。两类公务员设置11层次,对应公务员相关级别。其中,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从专业技术员到一级总监对应公务员26级到8级。
  人社部发言人李忠表示,两个规定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框架体系基本确立。
  分类录用,分类考核
  文件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级从专业技术员到一级总监分别设置11个层次,分别对应公务员二十六级至八级。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从二级行政执法员到督办分别设置11个层次,对应公务员的二十七级至十级。
  李忠介绍,这次在职位的序列上,两个规定结合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职位特点,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为两类公务员建立了各自的、不同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机关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执法职责的职位。”李忠说。
  在职务晋升上,李忠表示,分类管理突出对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的持续激励,畅通职业发展通道,以更好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在日常管理上,针对两类公务员的特点,实行分类录用,分类考核,分类培训。
  “让高级人才有自己的通道”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就提出了分类管理公务员的要求,这次的两个文件,是把公务员法的规定具体细化了。
  汪玉凯说,大部分公务员属于综合管理类,但像政府部门的会计师、工程师、经济师等承担的工作专业化要求更高,从录用、考核、晋升上都应该有所区别。
  汪玉凯认为,各部门的公务员行政执法队伍,不承担政策功能,只承担执行功能,也应该与综合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开管理。“录用和晋升时,高级人才就可以有自己的通道。这使他们专业素养的提高不受职业发展通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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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印发十三五规划纲要,将适当提高养老金
  公务员工资将定期调整
  7月14日,人社部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其中提出将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同时,纲要还提出,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并实行与公务员分类管理相适应的配套工资政策。
  社保方面,纲要提出,未来五年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和引导各类单位和符合条件的人员长期持续参保,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同时,纲要提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经办运行机制,将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
  在就业方面,纲要提出“十三五”期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5000万人以上,并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计划。
  1 实现参保登记全覆盖
  纲要明确,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对各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补充完善,为全民参保提供基础支持。鼓励积极参保、持续缴费。做好中小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参保工作。
  今年5月23日,人社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要求持续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开展,在已开展50个试点地区工作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50%以上的地区。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公平性角度来讲,我国距离人人享有的社会保障的目标还有差距。养老保险覆盖还差1个亿,主要是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这位负责人表示。
  人社部介绍,今年的工作以中小微企业就业人员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工作对象,有条件的地区还要将参保登记工作扩大到本地区的常住人口,实现参保登记的全覆盖。
  2 医保住院报销75%
  新京报记者发现,纲要明确提出建立合理的社保待遇调整机制,但对养老保险和医保的表述有所区别。对于养老保险,纲要明确,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而对于医保待遇,纲要的表述为合理确定和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即并未明确说到“提高”。
  具体到医保的报销比例,纲要明确,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
  纲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认为,统一城乡医保,正是为了建立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险体系。同时,他表示,未来我国多地将失去异地医保结算,城乡统一后,城市居民和农民在同一制度下,更有利于实现医保异地结算。
  ■ 链接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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