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学生村官续聘、解聘工作办法(试行)

2013-06-18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村官队伍日常管理,规范完善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根据安徽省《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省统一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

第二章 大学生村官的续聘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续聘:

1、由我省统一选聘且在村工作三年期满;

2、聘期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3、身体健康且自愿继续在村工作。

第四条 大学生村官续聘期限为3年,续聘次数原则上为1次。续聘期间三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聘期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以及利用所学知识和专业特长带领群众创业或自主创业有一定规模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视情增加续聘次数。

第五条 续聘的主要程序有:

1、个人申请。在聘期考核结束后,大学生村官本人向任职村所在乡镇党委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安徽省大学生村官续聘申请表》(表样附后)。书面申请中要陈述具体的续聘理由。

2、续聘初审。大学生村官任职村所在乡镇党委,在听取村“两委”干部及部分党员、村民组长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大学生村官平时工作表现、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情况,研究是否同意续聘,并将初审意见和大学生村官个人书面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市、区)选聘办。

3、研究审定。县(市、区)选聘办对符合续聘条件的人员逐一进行复审,县(市、区)选聘工作联席会议召开会议,研究提出续聘对象人选,报省、市选聘办审定。续聘对象确定后,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与其签订续聘协议。续聘协议可参照选聘协议文本,应明确续聘期限及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续聘后的待遇主要有:

1、续聘的大学生村官纳入当年大学生村官选聘计划,享受当年新聘任大学生村官的各项政策待遇;

2、续聘期间,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保留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同时可享受同级村干部补贴和相应待遇;

3、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县(市、区)选聘办可适当调整续聘大学生村官任职地。续聘对象中,夫妻双方均为大学生  村官的,可根据个人申请跨省辖市调整任职地。

第七条 大学生村官续聘手续结合当年新任大学生村官聘任手续一并办理。

第三章 大学生村官的解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学生村官本人向任职村所在乡镇党委提交书面申请,乡镇党委在一周内审核上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委组织部及时与大学生村官本人签订解聘协议(样本附后),办理相关保险接转手续。

1、被录取为选调生且在村服务期满、录用为公务员或聘用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2、考取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研究生的;

3、依法服兵役的;

4、自谋职业的;

5、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适应岗位工作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单方解除协议。大学生村官任职村所在乡镇党委进行调查确认,一周内报县(市、区)委组织部,由县(市、区)选聘办下达解聘通知书,办理相关保险接转手续。

1、签订聘任协议后,未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15日内未到岗的;

2、脱岗、擅自离职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的,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3、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国家、集体或者所在村利益重大损害的;

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

6、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聘期内在外兼职的,或同时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经所在村党组织和上级党委提出,拒不改正的;

8、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学生村官可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选聘办提出解聘申请,也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1、未按照协议约定,为大学生村官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经多次提出没有改进的;

2、超过两个月未及时足额拨付大学生村官工作和生活补贴的;

3、未按照协议约定,依法为大学生村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一条 聘任期间,除第十条所列情形外,非经县(市、区)组织部门同意,大学生村官不得单方解除协议;如因单方解除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解聘手续办理完毕后,县(市、区)选聘办在一周内向市选聘办备案,各市每月集中向省选聘办备案,同时在大学生村官管理信息平台上更新相关信息。自解聘下月起停发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并停止缴纳各种保险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选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大学生村官续聘申请表.doc

附件2:解聘协议.doc
解聘协议.doc解聘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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