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指南
一、关于报考条件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合肥市2023年急需紧缺专业公务员专项招考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和本指南中规定的报考条件以及职位资格条件的,均可报考。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3)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
(7)现役军人;
(8)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即:在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9)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10)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3.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4.202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2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须由定向或委培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并在资格复审时提供同意报考证明原件。
5.留学回国人员如何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规定的材料外,还应于资格复审时提供学位和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有关事项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
6.2023年毕业但尚未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可以报考。2023年毕业,但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办理资格复审,至2023年12月31日仍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或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供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的,或证书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取消录用资格。
7.可否凭专业(学业)证书、结业证书报考?
不能报考。
8.可否凭党校学历证书报考?
可以报考。中央党校、省委党校学历可比照同等国民教育学历报考。
9.取得双专科学历、双本科学历、双学士学位的人员能否分别按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人员报考?
不能报考。
10.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工作过。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入学前曾在基层单位工作过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直辖市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省检察院基层派出机构、省市监狱戒毒机构、各市级以下经济开发区、设区的市级局下属各县(市、区)分局工作和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可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市级及以上机关借调(帮助)工作的经历和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11.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12.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如何界定?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按月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因工作单位变化中断的时间可以累计。
招考职位有基层工作经历等要求的,报考者在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劳动(聘用)合同的提供合同原件;无劳动(聘用)合同的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签章);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需累计时间的应出具多个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13.应届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如果符合有关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可以报考相应职位。
14.一般人员报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8月至2005年8月期间出生),2023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2年8月以后出生)。
15.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30周岁以下(1992年8月以后出生),对于2023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87年8月以后出生)。
16.如果报考者在报名时符合报考条件,但报考后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资格审查贯穿公务员录用全过程。报考者一旦出现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被取消学历学位等影响录用的情形,应及时如实向招录机关报告情况。其中,不具备录用条件的,应立即中止报考行为,招录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或拟录用人选。
17.报考者如何选择符合专业条件的职位报考?
职位专业资格条件,一般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普通本科、专科)》等专业目录,设置为××类、××专业,报考者按学历证书载明的专业选择职位:
(1)以专业目录载明的专业报考的,应根据所学专业在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类别、门类,选择相应的职位。
(2)以旧专业目录上的专业报考的,可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2012年)》检索对应的新专业名称,按新专业名称选择相应的职位。
(3)以专业目录未载明专业报考的,可按照专业基本对应的原则,选择设置为××类的职位,但不能报考设置为××专业的职位。
(4)以高学历层次证书载明的专业报考低学历层次专业职位的,可按照专业基本对应的原则选择相应的职位,由招录机关根据岗位需要、主干课程设置等因素从宽把握、综合判定。但不能以低学历层次的专业报考高学历层次专业要求的职位。
(5)以第二学士学位所学专业、双学位(联合学士学位)证书上的第二专业或者辅修学位证书上的专业报考的,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选择相应的职位。
特别提醒:鉴于招录机关设置专业要求时,参考的专业目录可能没有完全涵盖旧专业、自设学科(专业)、国(境)外专业等,请报考者在报名时主动咨询并介绍情况,在报名的备注栏中注明主要课程、研究方向和学习内容等情况,招录机关将根据职位专业需求进行审核。
18.学位是否要与职位要求的专业方向一致?
需要方向一致。
19.军队院校毕业生能否报考?
军队院校毕业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
(1)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
(2)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
(3)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可核验)人员。
其他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军队院校学历证书、国民教育序列学历证书的人员,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并提供正当途径入学、正规方式毕业的相关政策依据和证明材料。
二、关于报名时间、方式和程序
1.什么时间报名?以什么方式报名?
报名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9:00至8月20日16:00。
报名工作主要在网上进行,不设现场报名。在上述时间内,报考者须登录合肥人事考试网(http://www.hfpta.com)提交报名申请。
2.报考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第一,认真阅读《招考公告》、本报考指南以及相关附件材料,了解报考政策和要求,特别是报考条件,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职位。
《招考公告》、报考指南等材料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合肥先锋网(http://www.hfxf.gov.cn)
合肥人事考试网(http://www.hfpta.com)
第二,填写提交报名信息。报考者登录合肥人事考试网报名,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报考者要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一经资格审查通过则不得修改。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证件照片(照片格式必须为jpg格式,宽度1-2厘米,高度2-3厘米,分辨率约为300-500像素,大小为100kb以下)并提供有效通讯方式。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及后续资格审查等环节,上传成功后不可更改,请报考者慎重选用。
第三,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者报名后至8月22日16:00前,可登录合肥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不能修改个人信息或改报其他职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在8月22日16:00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第四,缴费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于8月23日16:00前,登录合肥人事考试网缴纳笔试费用,并于8月30日至9月1日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未按时缴费的,视为放弃报名。缴费成功但因招考职位达不到开考比例而取消的报考者,可于8月24日9:00—12:00改报其他职位。报考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考试费用。
根据我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笔试每科40元,面试每人70元,体能测评每人55元。
第五,参加笔试。报考者需携带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有效居民身份证须与报名时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一致。
第六,查询成绩。成绩公布后,报考者可在合肥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相关违规违纪信息在查询分数界面一并告知。阅卷分数处理采用计算机自动合成,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除零分、缺考或违纪情形外,原则上不接受报考者成绩复核申请。
3.填写《报名表》需要注意什么?
填写《报名表》时,所填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要求一致、真实无误。提供虚假报考信息的,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相应环节资格等处理。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入围体能测评或面试的人员,在资格复审时须提交《报名表》。请报考者报名确认后及时从网上下载保存,提前做好准备。
4.哪些人员可以减免考试费用?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可以享受减免笔试费用的政策,但需要先进行网上确认和缴费。8月25日至8月27日期间,报考者按要求将所需证明材料的照片或扫描件发送到邮箱hfpta@sina.cn,邮件主题(标题)统一格式为:“姓名+身份证号”。经审核无误后减免笔试费用。减免笔试费用所需证明材料: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应提供低保证;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应提供贫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上述人员还要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5.身份证丢失或已过有效期的,如何参加笔试?
报考者必须同时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在考试前遗失身份证或身份证过期失效的,应及时到公安机关补办身份证或申领临时身份证。
三、关于报考职位和资格审查
1.报考者可以报考几个职位?
限报一个职位,报名与考试时须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
2.什么情况下报考者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尚未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在8月22日16:00前可以改报。
3.资格审查未通过,是否可以再次报考同一职位?
按要求完善报考信息后,可以再次报考同一职位。
4.资格审查通过后,是否可以再报考其他职位?
不可以。
5.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录用全过程,由各招录机关负责。
在招考各环节发现报考者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均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6.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请咨询各招录机关,咨询电话见《职位表》。
7.缴费后职位被取消的,是否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可以。改报其他职位(不含被核减的职位)时间为8月24日9:00—12:00。
四、关于笔试
1.笔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者均需参加公共科目笔试。有专业测试要求职位的报考者除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外,还须对应参加相关《专业知识》的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时间:
9月2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月2日下午 14:00—16:30 《申论》
2.专业科目笔试时间:
9月3日上午 9:00—11:00 《专业知识》
笔试范围参照《合肥市2023年急需紧缺专业公务员专项招考笔试考试大纲》。
笔试地点设在合肥市,具体见笔试准考证。
2.如何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合格分数线。体能测评、面试、体检和考察人选,从同职位合格线以上人员中按规定确定。报考者有一科无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3.有加试要求的职位什么时候加试?
加试一般在统一笔试后进行,加试时间、内容、方式以及成绩计算方法等事宜于笔试前公布。
五、关于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选岗和录用
1.如何确定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评人员名单?
笔试成绩公布后,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根据《招考公告》公布的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的确定比例,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中,按照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评人员名单。
2.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是否需要参加体能测评?
需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应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报考有专业要求职位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围人选,免体能测评。
特别提醒: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请因怀孕、伤病、体弱等不宜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慎重报考。
3.什么时间进行体能测评和面试?
体能测评和面试时间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入围人员可以关注合肥先锋网、合肥人事考试网的后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资格复审后,登录合肥人事考试网缴费、打印面试通知书,按要求参加面试。
4.如何合成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按照“四舍五入”规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体检人选按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顺序排序)。报考者体检合格的,确定为考察人选。
6.体检和考察由谁负责?
体检和考察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录机关负责。
7.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规定。
8.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9.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报考者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10.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11.体检应当在哪些机构进行?
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12.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招录机关将根据报考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多种形式对考察对象进行深入考察,全面了解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重点了解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并对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内容。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录用。
13.考察时需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审吗?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录用全过程。考察是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重要环节,需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审。主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对象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予录用。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报考的,在考察时须提供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14.考察人选有哪些情形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2)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3)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7)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0)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15.对于多个单位合并招录的职位如何选择岗位?
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拟录用人员按照考试总成绩排名选择岗位,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16.招考中哪些环节可以递补?
资格复审环节,出现面试入围人选缺额的,在规定时间内等额递补。
体能测评环节,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体检和考察环节,出现合格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等额递补,递补共不得超过两次。
选择岗位期间,出现人选缺额的,按规定依次等额递补。
公示后职位出现空缺的,由招录机关提出是否递补的建议,经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按规定进行。
录用审批后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六、关于报考者违规违纪处理
?1.报考者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3.?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4.?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上一条第(4)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5.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6.《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7.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报考者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今后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七、关于考试辅导教材和信息获取
1.是否有指定的公务员考试教材和培训班?
本次考试不指定任何考试辅导用书,笔试备考请参阅《合肥市2023年急需紧缺专业公务员专项招考笔试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此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培训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凡有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避免被误导干扰,切勿上当受骗。请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以上情况,请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郑重提醒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报考者应当如何备考?
公务员考试主要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这些能力和素质主要靠平时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长期积累。考试前,报考者应仔细阅读《考试大纲》,并结合职位需求和自身条件,有针对性地准备考试。
3.报考者如何获取考试各阶段的相关信息?
相关信息将陆续在合肥先锋网、合肥市人事考试网公布,报考者应及时关注网站公告的信息。尤其是进入资格复审、体能测评、面试、体检等关键环节的,要主动及时关注,认真阅读有关公告内容,避免错失资格。
报考者如对报名和招考工作有疑问,可以拨打以下联系电话:
(一)考务和技术咨询:0551-62615147;
(二)具体职位的资格条件等问题,可直接拨打职位表中对应的联系电话咨询;
(三)监督举报:0551-63537415;
(四)政策咨询:0551-63538709。
上述电话于报名期间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合肥市2023年急需紧缺专业公务员专项招考报考指南》仅适用于本次公务员招考。未尽事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合肥市公务员局
202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