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宿州砀山县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2020-05-13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2020年安徽宿州砀山县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已公布,招聘78人,5月13日开始报名。安徽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2020年砀山县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为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根据《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20〕4号)文件精神,现就砀山县公益性岗位招聘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员数量
 
  此次砀山县公益性岗位计划招聘78人。
 
  二、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条件及薪酬标准见附件1。
 
  三、招聘人员类型
 
  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8.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个人报名
 
  5月13日开始报名。此次招聘采取线上咨询线下报名的方式。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砀山县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见附件2)、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低保人员需提供低保证、低保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格审查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砀山县人社局对报名人员的资格通过安徽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查。
 
  (三)考察聘用
 
  资格审查后,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对接平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通过面试、走访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
 
  用人单位确定录用就业困难人员1个月之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五、聘用和待遇
 
  (一)聘用期限
 
  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期限由用人单位和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商确定。
 
  对聘用期限已满,需退出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县人社部门将鼓励用人单位留用;对具备市场就业能力的人员,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将通过送信息、送服务、送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岗就业。
 
  (二)待遇及补贴标准
 
  1.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1180元/月)(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14元/小时)。此外,县财政局再按照每月不超过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590元/月)。
 
  2.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3.享受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六、岗位管理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原则,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考核。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托底性安置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暂停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政策咨询电话:0557----8022039
 
  报名地址:人社局三楼就业股(道北中路劳动大厦317)
 
 

  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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