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局属单位聘用人员管理的意见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局属单位用人管理,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聘(借)用人员管理的意见》(滁人社发〔2017〕124号)文件精神,现就局属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现有聘用人员
1、对短期聘用(1年以下,下同)且无实质性工作任务的人员,应予以解聘。
2、对短期聘用且工作所需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人员,改为劳务派遣方式。
3、对因工作需要长期聘用(1年以上,下同)人员,局属单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4、聘用人员经费保障渠道不变。
二、规范今后聘用人员
对符合社会购买服务条件的,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解决,严禁聘用人员。对确需聘用人员的按以下意见办理:
1、规范聘用程序
(1)申报:用人单位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因开展工作确需聘用工作人员的,单位需向市民政局书面申请,由市民政局向市编办书面申请聘用员额。
(2)核定:每年底,由市编办根据用人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用人单位聘用员额。
(3)招聘:用人单位根据核定的聘用员额,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招聘工作由市民政局及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完成后,用人单位须及时将聘用人员信息情况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备案。用人单位或劳务应及时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规范工资待遇
(1)经市政府同意的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由市财政统一保障,实行年包干(含五险一金):①一般工勤岗位年3.5万元;②辅助岗位年3.8万元;③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5万元;④特殊紧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7.5万元。工资按月发放,并按相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2)聘用人员经费包干实行动态管理,由市财政局根据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作出适度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严格监督管理
1、用人单位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制定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加强日常管理和岗位考核。
2、本意见印发后,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聘人员,如有违反,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规范局属单位聘用人员工作的通知》(滁民办函〔2017〕5号)同时废止。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