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2017-10-17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办秘〔2016〕78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工委、管委,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9日
  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4〕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聘用员额内,以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形式聘用,从事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和必要的后勤服务工作人员。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四条  严格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范存量,严控增量。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再聘用编外人员。
  第五条  坚持依法聘用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当事双方合法权益;坚持统一管理原则,统一核定聘用员额,统一聘用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六条  市编办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综合协调、聘用员额审核等;市人社局负责编外聘用人员公开招聘的指导和监督、岗位薪酬指导意见的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对劳务派遣的监管等;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职能调整和工作需要,在人员编制不足又确需编外聘用工作人员时,一般于年度末由其主管部门向市编办申报聘用员额。市编办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市编委研究批准后下达。
  第八条  核定聘用员额,依据用人单位权责清单、职责履行、职能调整等情况,从实际出发,从严从紧控制。根据聘用人员岗位类别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单位聘用人员以后勤服务、辅助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其聘用员额核定分别不得超过编制总额的10%、15%和20%。聘用员额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
  市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计生等系统编外聘用人员,可根据行业标准和具体工作量核定聘用员额。
  第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工作制度;
  (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首次聘用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身体健康;
  (四)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特殊岗位聘用条件,用人单位可另行确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核定的聘用员额内,根据岗位性质、工作要求等情况拟定公开招聘方案,由主管部门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招聘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应与聘用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关系一旦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社部门职业代理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用人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依据市人社局发布的薪酬指导意见协商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要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大病救助和医疗保险,所需缴纳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实行劳务派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编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单位编外用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对已聘用人员依法依约进行规范管理,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对超过聘用员额聘用的人员,要制定方案予以消化。
  第十九条  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编办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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