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将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考生信息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通知

2014-11-04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人社发〔2014〕140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信息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营造良好的诚信考试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2014 版)》(浙信发〔2014〕2 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 10 月开始,在浙江信用网公布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信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人事考试不诚信行为的范围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五)项、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详见附件 1)。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
  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第(七)项、第七条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同上)。
  (三)其他人事考试:《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
  为处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 7 点、第 9 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同上)。
  二、处理程序
  在各市设考点的考试,各市人事考试办公室须在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附件 2)和考场情况记录单扫描件电子版上报省人事考试办公室,省人事考试办公室统一审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在浙江省人事考试网的“诚信记录”栏目公布拟处理意见。应试人员自拟处理意见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陈述和申辩的,各地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寄送《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把纳入诚信体系的人事考试违纪考生信息(附件 3)上报省人事考试办公室,由浙江省信用中心统一在浙江信用网公布。应试人员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按相应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建设,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 — 2 —规行为处理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做到合理合规,准确无误。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省人事考试办公室。
  电话:0571—88395086,邮箱:17668594@ qq. com。
  附件:
  1. 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范围
  2.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表
  3. 人事考试违纪信息(纳入信用体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 年 9 月 30 日
  附件 1
  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范围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第(五)项: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第七条第(一)至(四)项: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第(一)至(三)项: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六条第(七)项: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第七条第(一)至(九)项: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其他人事考试
  《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项
  第 7 点: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第 9 点: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第(二)项第 1 至 4 点:
  1. 抄袭、协助抄袭的;
  2. 互相传递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3. 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项第 1 至 5 点:
  1. 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2. 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 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4. 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5.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项: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

附件 2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表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工作单位 考试名称 违纪违规行为 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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