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4-10-25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才战略工程,努力选拔经过高等教育培养、具有良好素质的品学兼优人才,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总政治部《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若干规定》([2003]政干字第256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接收和培养地方大学生干部工作的意见》([2005]政联字第12号)精神,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目标,着眼于部队建设的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贯彻统筹规划、保证需求、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德才兼备、充实基层的原则。

第二章 接收计划

第三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计划,纳入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干部补充更替的总体规划,在核定的干部编制员额内,按照岗位需求制定。原则上控制在年度生长干部数的50%左右。

第四条 年度接收计划采取逐级申报的方法。总队级单位拟定接收计划,公安边防部队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审核,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和反恐怖特别侦察队、河北官厅公安局、湖北回龙支队由公安厅、局政治部审核后,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计划上报时间为上一年度8月份,上一年度9月中旬批准下达,并按照计划核发《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审批报告表》。各单位严格按照接收计划明确的学历层次、专业类别和性别比例组织接收工作。

第五条 接收计划以本科以上学历层次为主。院校、医院等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以接收研究生为主。公安边防派出所、海警船艇等特殊岗位,反恐怖特别侦察队、河北官厅公安局、湖北回龙支队,可以接收部分公安专业及相关专业大专生,接收数量不超过本单位年度实际接收总量的30%;公安消防驻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部队,可以少量接收部分公安专业和紧缺专业大专生,接收数量不超过本单位年度实际接收总量的10%。

第六条 接收专业根据部队性质、任务和拟补充岗位的需要确定(接收学科门类及专业范围见附件)。重点接收部队需求量大的法学、理学、工学、文学类等专业毕业生。公安消防部队接收理学、工学类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接收总量的70%。

第七条 严格控制接收女生的数量。各单位接收女生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年度实际接收总量的10%。

第三章 标准条件

第八条 接收对象必须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具体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执行。

第九条 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进入国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毕业生为主,兼顾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毕业生。

第十条 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必须按时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接收的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分别在22、24、29、34周岁(截止毕业当年8月31日)以下。工作急需的博士研究生,少数民族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

第十二条 接收对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双眼裸视力,拟补充到指挥岗位的毕业生不低于4.6,拟补充到技术岗位的不低于4.3。

第十三条 公安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关于选调警卫干部的规定(试行)》(公政治现役[1996]82号)中的相关条件,男生身高不低于1.75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5米。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以及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公安现役在职干部子女、因公牺牲干部子女和英烈子女,优先接收。

第十五条 下列对象不属于接收范围:

(一)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三)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四)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五)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六)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七)结业生、肄业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专升本毕业生;

(八)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第四章 宣传报名

第十六条 坚持经常性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的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发布接收信息,向高校投递招生简章,准确客观地介绍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 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个人投送材料报名和现场报名等多种方式相结合。以到符合接收条件的院校,在部队需要专业生源中现场动员报名为主。

第十八条 宣传和发布接收信息,不得涉及部队秘密。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十九条 接收对象必须通过知识能力统一考试和考核。凡未按规定程序参加知识能力考试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列为接收对象。

第二十条 知识能力统一考试时间、组织形式等由公安部政治部确定。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公安边防部队在公安部边防管理局领导下,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和反恐怖特别侦察队以及河北官厅公安局、湖北回龙支队在公安厅、局政治部领导下,总队级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试考核的内容及程序:

(一)资格审查。根据个人报名材料从毕业院校性质、所学专业类别、学历层次、年龄、男女比例、地区分布等方面进行合理筛选。

(二)知识能力考试。主要内容: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科技知识、公文写作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

(三)面试。主要了解接收对象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意识、自我情绪控制、入伍动机、行为举止和形象气质等。

(四)身体检查。由总队级单位指定医院组织实施。

(五)体能测试。主要测试接收对象的体质体魄和身体协调能力,作为能否适应部队工作需要的依据。测试项目:中长跑(男生1500米在8分 30秒内,女生800米在6分钟内为合格)、立定跳远(1.7米以上为合格)、俯卧撑(男生,每分钟20个以上为合格)、仰卧起坐(女生,每分钟20个以上为合格)。

(六)心理素质检测。统一使用《公安民警职业心理能力测试》软件,对接收对象的性格、价值观、意志品质和气质等方面进行检测。

(七)政治审查。主要内容: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和奖惩等现实表现;学习态度和学业成绩;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兴趣爱好和特长情况;身心健康状况。

审查程序:审查学生档案;听取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管理、学校保卫等部门情况介绍;向考察对象的老师和不少于5名的同学了解情况;对校外住宿生,走访住地派出所和居委会等了解掌握其在校外的表现。

第二十三条 报名对象经考试考核符合接收基本条件的,由接收单位根据考试考核成绩、按照接收计划择优确定拟接收对象,并草签接收协议,填写《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审批报告表》。

第六章 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入伍后,统一安排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为1年。内容包括:入警培训、岗位任职培训和当兵锻炼。

第二十五条 入警培训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部署,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及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培训场地、经费、教材、物资等训练保障分别由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及有关单位统筹安排。主要进行入伍教育、政治思想教育、理想信念和职能使命教育、优良传统教育、条令条例和作风纪律教育以及军政基础训练。承训院校要科学设置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六条 岗位任职培训由各总队级单位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主要进行基层岗位适应性训练,突出实践教学,培养第一任职能力。

第二十七条 当兵锻炼由各支队级单位组织实施。锻炼时间不少于3个月。主要使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熟悉部队基层工作,增进与士兵的感情,提高带兵能力。

第七章 职级待遇

第二十八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入伍手续在培训合格后办理,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入伍时间从报到当年的6月30日算起,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下达任职授衔命令。职级待遇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工资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1993]后联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在首次评授警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部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 入伍满2年、现实表现好、志愿长期在部队工作的大学生干部,鼓励和支持其继续学习深造。入伍前已考取研究生且保留入学资格的,可在保留资格的有效期内安排返校学习。

第三十一条 公安现役部队(除院校、医院等)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一律安排到基层一线岗位任职,在基层一线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除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经组织安排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第八章 筛选淘汰

第三十二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

(一)复审复查淘汰。接收对象应按接收协议规定的时间报到。公安部政治部将会同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对接收对象学历学位、身体条件、档案材料、考试成绩等进行复审复查,对不合格者由接收单位退回原学校。复审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  8月进行。

(二)岗前培训淘汰。各承训院校对接收对象在军政训练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的,予以淘汰。

(三)见习期间淘汰。接收对象在见习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部队工作的,予以淘汰。

淘汰处理办法,执行《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下达首次任职命令前,无特殊理由本人强烈要求退出现役的,按规定收回培训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后,经公安部政治部批准,撤销入伍手续,退回原籍或毕业高校。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必须严格落实接收工作责任制。接收工作人员必须思想过硬、作风正派、业务熟练,要用高素质的人选素质高的学生。每个环节出现问题,既要追究具体承办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做到谁考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主管领导负全责。

第三十五条 负责接收工作的各级人员有下列情形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条款处理:工作粗疏、考察失真以及组织指导不力、审查把关不严、严重影响接收质量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审查把关、随意降低标准条件的;接收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的。

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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