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使用假身份证及冒用他人身份证(替考)等行为触犯国家法律
一、应试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证明本人身份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二、使用假身份证及冒用他人身份证(替考)参加考试触犯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参与考试作弊触犯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考试过程中恐吓、殴打监考人员,强行撕毁试卷或其他公共资料,聚众闹事起哄等行为触犯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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